“我同样申请对大众开放。”
莎朗.斯通提出了同样的意见。
李霖申请对大众开放是为了在大众面前洗刷自己的名声,同时减轻陪审团对法官的影响,而莎朗.斯通之所以申请对大众开放,是为了给李霖泼脏水,让李霖名声更臭。
“两个都申请对大众开放了,看来有好戏看了。”
一名记者幸灾乐祸的说道,申请对大众开放就代表着此次审理将全面暴露在民众的眼中,在这样的压力下,没有人可以在里面弄虚作假。
但同样的,这也意味着一旦败诉,将承受难以想象的压力。
通常来说,只有在胜利把握极大的时候才会申请对公众开放。
但现在,两个都申请对公众开放,看起来是两个都认为自己的胜算很高,而当原告和被告都认为自己胜算很高的时候,这往往是火星撞地球的时候。
“两方意见统一,此案件对公众开放……。”法官更加面无表情了,他声音机械的说道:“现在,请原告和委托律师发言。”
“我是原告李霖先生的委托律师马德里丁。”
马德里丁在第一时间站了起来,“此次,原告已经完全委托我处理了,我仅代表原告李霖先生在此发言。”
“我问你,爱德华先生,《its goin down》的版权是不是属于李霖。”
“是。”
爱德华毫不犹豫呃说道,此事是他们早就商量好的,没必要不承认。
他们来这里不是为了争夺一首歌的版权,他们的目地是抹黑李霖,将李霖现在的风光全部抹去,等到他热度冷却下来之后,哪怕是洗刷了污名,想要再次起来,都是不可能的事情,美国的唱片公司不会为一个失败过一次的歌手买单的。
“那我再问你,爱德华先生,《its goin down》既然属于自己,那你为什么要说是你自己的?”
“我反对。”法德尔连忙站起来说道:“这是属于诱供。”
“反对有效。”
法官敲了一下锤子。
“我很好奇,既然《its goin down》这首歌的版权已经属于李霖先生,那为什么我不可能问爱德华先生?”马德里丁没有因为反对就不在问了,玩弄法律,他很精通。
“反对。”法德尔大声说道:“版权是版权,著作权是著作权,两者不一样,马德里丁大律师,请你不要混淆概念。”
“我更好奇了,版权难道不包括著作权吗?”
“反对。”法德尔又来反对,“版权是版权,著作权是著作权,请你不要混淆在一起,我的当事人只是气愤李霖将《its goin down》这首歌的著作权说成自己的,这才站出来指责李霖的。”
版权属于李霖,这是毋庸置疑的。
因为李霖早已经注册版权,在这一点上,除非莎朗.斯通和爱德华出示强而有力的证据推翻李霖的版权,让法院将版权判决给他们,否则的话是不可能将这首歌的版权夺过来的。
问题是,他们有证据吗?
没有,他们自己都是污蔑李霖的,哪里来的证据。
所以干脆承认版权是李霖的,但说著作权是自己的。
著作权比版权还不好界定,虽然说在注册版权的时候往往会将著作权一起注册了,但在界定的时候可不按照版权来界定,尤其是在爱德华一口咬定版权他卖给李霖,著作权却属于他,这简直就是一无赖。
但是外人不知道啊。
在爱德华和莎朗.斯通共同编制了一段故事,再加上媒体的推波助澜,他们认为李霖收购了爱德华的版权之后又强抢著作权,爱德华砍不过才站出来说话的。
这本身就是美国好莱坞的经典桥段,再加上李霖是华夏人,而且还被报纸披露具备红色背景,美国的民众就更倾向爱德华了。
可以说,这一场本来不会掀起什么风波的所谓的著作权纠纷,就是在媒体的推波助澜之下才闹得这么大的。
如果没有媒体的推波助澜,爱德华根本就掀不起任何风浪,因为版权在李霖这里。
“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《its goin down》这首歌的著作权属于爱德华先生?”
“反对。”法德尔用力的说道:“应该先请李霖先生出示《its goin down》这首歌著作权的证明。”
“还请爱德华先生告诉我,《its goin down》这首歌的灵感来自于哪里?”
“反对……。”
双方刀光剑影你来我往。
没有证据的官司就是扯皮,看的是谁的律师压得过别人。
表面上看起来,法德尔每一次都反击了马德里丁,但至始至终,法德尔都被马德里丁压制得没有反击的余地,这本身就是一种胜利。
民众看的不是反击,而是气势,当马德里丁一直压制法德尔的时候,民众就会下意识的认为马德里丁是对的,这是底气的一种体现。